2009年12月10日,歐盟衛生與消費者總司修改歐洲議會及理事會第(EC)1333/2008號法規附件V——關于食品添加劑對酒精含量超過1.2 %并含某些食品色素飲料的標簽要求 內容簡述:有關食品添加劑的第(EC)1333/2008號法規要求含E110, E104,E122, E129,E102及E124中一種或多種色素的食品應有附加標簽,注明此類染色劑對兒童活動及注意力有負面影響。本規定將于2010年7月20日起適用。另外還有一項立法隨科學技術發展更新的要求。 第(EC)1333/2008號法規附件V所列色素準許用于某些酒精飲料。酒精含量超過1.2%的這類產品不用于兒童消費,因此,第(EC)1333/2008號法規附件V規定的附加標簽對這類食品既不必要,也不合適,所以需要修改第(EC)1333/2008號法規附件V,免除這些產品的補充信息要求。 擬批準日期(年/月/日):約2010年2月,擬公布日期(年/月/日):2010年6月。歐盟發布酒精含量超過1.2 %并含某些食品色素飲料的標簽要求